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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9号(关于在通关环节免予提交纸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公告)

为进一步便利减免税申请和货物通关,海关总署决定,对通过中国电子口岸QP预录入客户端减免税申报系统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并通过了海关审核的,收发货人或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在进口通关环节无需提交纸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第二联(即送海关凭以减免税联)。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7年4月26日起,收发货人或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在申报进口上述《征免税证明》所列货物时,无需提交纸质《征免税证明》或其扫描件。如果《征免税证明》电子数据与申报数据不一致,海关需要验核纸质单证的,有关企业应予以提供。 进口货物申报时,收发货人或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按规定将《征免税证明》编号填写在进口货物报关单“备案号”栏目中。《征免税证明》编号可通过中国电子口岸QP预录入客户端减免税申报系统查询。减免税申请人如需要纸质《征免税证明》留存的(即申请单位留存的第三联),可在该《征免税证明》有效期内向主管海关申请领取。 海关总署 2017年4月21日

By | 2017-05-05T16:50:32+00:00 5月 5th, 2017|行业动态|23,782 Comments

海关总署 国家濒管办联合公告2017年第15号(关于在哈尔滨、福州、厦门、昆明海关开展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通关作业联网无纸化试点的公告)

 为加强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境管理,保障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相关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和国家濒管办决定在哈尔滨、福州、厦门、昆明海关开展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通关作业联网无纸化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4月1日起,在哈尔滨、福州、厦门、昆明海关开展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通关作业联网无纸化试点,联网无纸化的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包括《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和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   二、试点期间,海关将通过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联网核查方式验凭相关证书电子数据,以无纸方式申报的免予交验纸质野生动植物进口证书,海关不再进行纸面签注。   使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口及其他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和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按照海关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的规定,可采用无纸方式向海关申报,国家濒管办试点办事处不再发放纸质证书。   申请人使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出口、再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仍须由海关同时在纸质证书的第9栏进行逐项签注(包括提单/空运单号、数量/单位、进出境口岸、日期、签名和公章),以供申请人按照国际公约规定在境外使用证书,签注日期为海关放行日期。   试点地区以外的,申请人应按照现行规定向国家濒管办或者其办事处申领并在报关时向海关提交纸质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   三、因海关和国家濒管办审核需要、计算机管理系统故障、其他管理部门需要验凭纸质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等原因,可以转为有纸报关作业或补充提交纸质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   四、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通关作业联网无纸化试点以外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 海关总署令2014年第34号)执行。   海关联系方式:全国海关热线电话:12360。 [...]

By | 2017-05-04T11:28:18+00:00 5月 4th, 2017|行业动态|16,515 Comments

海关总署 国家濒管办联合公告2017年第15号(关于在哈尔滨、福州、厦门、昆明海关开展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通关作业联网无纸化试点的公告)

  为加强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境管理,保障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相关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和国家濒管办决定在哈尔滨、福州、厦门、昆明海关开展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通关作业联网无纸化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4月1日起,在哈尔滨、福州、厦门、昆明海关开展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通关作业联网无纸化试点,联网无纸化的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包括《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和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   二、试点期间,海关将通过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联网核查方式验凭相关证书电子数据,以无纸方式申报的免予交验纸质野生动植物进口证书,海关不再进行纸面签注。   使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口及其他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和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按照海关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的规定,可采用无纸方式向海关申报,国家濒管办试点办事处不再发放纸质证书。   申请人使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出口、再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仍须由海关同时在纸质证书的第9栏进行逐项签注(包括提单/空运单号、数量/单位、进出境口岸、日期、签名和公章),以供申请人按照国际公约规定在境外使用证书,签注日期为海关放行日期。   试点地区以外的,申请人应按照现行规定向国家濒管办或者其办事处申领并在报关时向海关提交纸质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   三、因海关和国家濒管办审核需要、计算机管理系统故障、其他管理部门需要验凭纸质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等原因,可以转为有纸报关作业或补充提交纸质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   四、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通关作业联网无纸化试点以外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 海关总署令2014年第34号)执行。 [...]

By | 2017-05-04T11:11:03+00:00 5月 4th, 2017|未分类|23,611 Comments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3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3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为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海关总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16年第20号公告)进行了修订。现将本次修订后的规范文本及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根据现行相关规定对“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 “运输方式”、“征免性质”、“贸易国(地区)”、“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许可证号”、“随附单证”、“标志唛码及备注”、“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与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支付确认”等栏目的填制要求做了相应调整。 二、第五项“进口日期/出口日期”中将“本栏目供海关签发打印报关单证明联用,在申报时免予填报”修改为“本栏目在申报时免予填报”。 [...]

By | 2017-08-22T04:53:07+00:00 3月 25th, 2017|行业动态|12,173 Comments

海关总署令第231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令)

海关总署令第231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2月27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对于自与我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进口的货物,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原产地标准的,也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海关办理申报进口手续,申请享受特别优惠关税待遇。  2010年6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192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3年7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210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决定》同时废止。   署 长 于广洲   2017年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正确确定与我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的原产地,促进我国与有关国家间的经贸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By | 2017-08-22T04:53:08+00:00 3月 9th, 2017|行业动态|11,942 Comments

商务部 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6年第84号(公布2017年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有关规章,现公布《2017年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商务部、海关总署2015年12月10日发布的《2016年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2017年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                  [...]

By | 2017-03-09T17:20:44+00:00 3月 9th, 2017|行业动态|19,333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