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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1号(关于白羽肉鸡实施反倾销措施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9年2月17日起,对原产于巴西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商务部为此发布了2019年第6号公告(详见附件),并明确了实施反倾销措施产品的具体商品范围。进口货物收货人在申报进口上述反倾销措施产品范围中的鸡翅(翼,下同)时,应细分为整翅、翅根、翅中、两节翅和翅尖。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整翅是指沿肩关节将鸡翅从整鸡上分割下来的部位,也叫全翅、三节翅。 上述产品鲜或冷的应申报商品编号为0207132101,冻的应申报商品编号为0207142101。 二、翅根是指将整翅从肘关节处切开,靠近根部的部分。 上述产品鲜或冷的应申报商品编号为0207132102,冻的应申报商品编号为0207142102。 [...]

By | 2019-02-19T17:54:13+00:00 2月 19th, 2019|行业动态|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1号(关于白羽肉鸡实施反倾销措施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已关闭评论

海关总署2017年第20号关于发布《海关开放预录入系统对外服务方案》的公告

海关总署2017年第20号关于发布《海关开放预录入系统对外服务方案》的公告            为进一步落实《海关总署关于开放海关预录入系统客户端软件及业务数据交换接口的公告》(公告〔2016〕16号),规范海关预录入系统管理,提升海关服务能力,海关总署研究制定了《海关开放预录入系统对外服务方案》(见附件),现予以发布。       [...]

By | 2017-08-22T04:53:07+00:00 5月 31st, 2017|行业动态|4,888 Comments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7号(关于公布、废止部分商品归类决定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7号(关于公布、废止部分商品归类决定的公告)     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经营单位及其代理人正确申报商品归类事项,减少商品归类争议,保障海关商品归类执法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决定公布2017年商品归类决定(Ⅰ)(详见附件1)。有关商品归类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商品归类决定同时失效。 上述决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 部分因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发生变化而同时失效的商品归类决定一并予以公布(详见附件2)。 特此公告。 附件:1.2017年商品归类决定(Ⅰ) 2.2017年失效的商品归类决定(Ⅰ) 海关总署 2017年4月13日

By | 2017-08-22T04:53:07+00:00 5月 12th, 2017|行业动态|21,608 Comments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9号(关于在通关环节免予提交纸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9号(关于在通关环节免予提交纸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公告) 为进一步便利减免税申请和货物通关,海关总署决定,对通过中国电子口岸QP预录入客户端减免税申报系统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并通过了海关审核的,收发货人或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在进口通关环节无需提交纸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第二联(即送海关凭以减免税联)。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7年4月26日起,收发货人或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在申报进口上述《征免税证明》所列货物时,无需提交纸质《征免税证明》或其扫描件。如果《征免税证明》电子数据与申报数据不一致,海关需要验核纸质单证的,有关企业应予以提供。 进口货物申报时,收发货人或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按规定将《征免税证明》编号填写在进口货物报关单“备案号”栏目中。《征免税证明》编号可通过中国电子口岸QP预录入客户端减免税申报系统查询。减免税申请人如需要纸质《征免税证明》留存的(即申请单位留存的第三联),可在该《征免税证明》有效期内向主管海关申请领取。             [...]

By | 2017-08-22T04:53:07+00:00 5月 5th, 2017|行业动态|5,359 Comments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9号(关于在通关环节免予提交纸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公告)

为进一步便利减免税申请和货物通关,海关总署决定,对通过中国电子口岸QP预录入客户端减免税申报系统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并通过了海关审核的,收发货人或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在进口通关环节无需提交纸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第二联(即送海关凭以减免税联)。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7年4月26日起,收发货人或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在申报进口上述《征免税证明》所列货物时,无需提交纸质《征免税证明》或其扫描件。如果《征免税证明》电子数据与申报数据不一致,海关需要验核纸质单证的,有关企业应予以提供。 进口货物申报时,收发货人或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按规定将《征免税证明》编号填写在进口货物报关单“备案号”栏目中。《征免税证明》编号可通过中国电子口岸QP预录入客户端减免税申报系统查询。减免税申请人如需要纸质《征免税证明》留存的(即申请单位留存的第三联),可在该《征免税证明》有效期内向主管海关申请领取。 海关总署 2017年4月21日

By | 2017-05-05T16:50:32+00:00 5月 5th, 2017|行业动态|23,290 Comments

海关总署 国家濒管办联合公告2017年第15号(关于在哈尔滨、福州、厦门、昆明海关开展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通关作业联网无纸化试点的公告)

 为加强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境管理,保障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相关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和国家濒管办决定在哈尔滨、福州、厦门、昆明海关开展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通关作业联网无纸化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4月1日起,在哈尔滨、福州、厦门、昆明海关开展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通关作业联网无纸化试点,联网无纸化的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包括《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和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   二、试点期间,海关将通过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联网核查方式验凭相关证书电子数据,以无纸方式申报的免予交验纸质野生动植物进口证书,海关不再进行纸面签注。   使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口及其他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和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按照海关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的规定,可采用无纸方式向海关申报,国家濒管办试点办事处不再发放纸质证书。   申请人使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出口、再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仍须由海关同时在纸质证书的第9栏进行逐项签注(包括提单/空运单号、数量/单位、进出境口岸、日期、签名和公章),以供申请人按照国际公约规定在境外使用证书,签注日期为海关放行日期。   试点地区以外的,申请人应按照现行规定向国家濒管办或者其办事处申领并在报关时向海关提交纸质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   三、因海关和国家濒管办审核需要、计算机管理系统故障、其他管理部门需要验凭纸质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等原因,可以转为有纸报关作业或补充提交纸质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   四、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通关作业联网无纸化试点以外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 海关总署令2014年第34号)执行。   海关联系方式:全国海关热线电话:12360。 [...]

By | 2017-05-04T11:28:18+00:00 5月 4th, 2017|行业动态|16,368 Comments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3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3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为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海关总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16年第20号公告)进行了修订。现将本次修订后的规范文本及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根据现行相关规定对“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 “运输方式”、“征免性质”、“贸易国(地区)”、“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许可证号”、“随附单证”、“标志唛码及备注”、“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与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支付确认”等栏目的填制要求做了相应调整。 二、第五项“进口日期/出口日期”中将“本栏目供海关签发打印报关单证明联用,在申报时免予填报”修改为“本栏目在申报时免予填报”。 [...]

By | 2017-08-22T04:53:07+00:00 3月 25th, 2017|行业动态|6,356 Comments

海关总署令第231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令)

海关总署令第231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2月27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对于自与我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进口的货物,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原产地标准的,也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海关办理申报进口手续,申请享受特别优惠关税待遇。  2010年6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192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3年7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210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决定》同时废止。   署 长 于广洲   2017年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正确确定与我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的原产地,促进我国与有关国家间的经贸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By | 2017-08-22T04:53:08+00:00 3月 9th, 2017|行业动态|8,964 Comments

商务部 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6年第84号(公布2017年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有关规章,现公布《2017年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商务部、海关总署2015年12月10日发布的《2016年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2017年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                  [...]

By | 2017-03-09T17:20:44+00:00 3月 9th, 2017|行业动态|18,915 Comments

前海公司注册

企业入驻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需要经过以下步骤: 一、申请单位应根据《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合作区产业准入目录》确定拟投资入驻前海的企业是否符合《产业准入目录》的项目类别; 二、企业不得以迁址的方式进驻前海 三、申请单位应先拟定入驻前海的企业的公司名称,公司名称中可以含“前海”字号。名称核准应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申请。注册资本最低应以所注册行业为标准。科技类、信息服务、专业服务类注册资本可以申请为人民币500万。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公司注册资本有其他要求的应按 其他要求办理,比如外商融资租赁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应为1000万美金、保理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应为5000万、股权投资基金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用为1亿等。 四、申请者准备材料向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申请办理入驻前海注册地址的申请手续。前海注册地址由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提供,不收取任何费用,有效期为1年。 五、自2013年9月1日起深圳前海管理局将不对申请入驻前海的企业出具正式的入驻前海批复,企业仅需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即可,但前海企业的备案、监督管理仍由前海管理局负责。 六、领取前海注册地址协议书后,即可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机关申请办理企业营业执照等各项手续。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项目或者注册资本要求的,应按照规定办理;如:外资企业入驻前海应向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办理外商投资批准证书等。 八、关于企业所得税15%的政策优惠,并非企业注册成为前海企业后即可享有,而是需要以后前海的《产业优惠目录》细则出台后依照规定进行申请。其他优惠政策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请。 [...]

By | 2016-08-02T22:02:55+00:00 8月 2nd, 2016|行业动态|0 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