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存档 2017

/2017

深圳市富邦顺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首次团建活动顺利完成!

        诚信、合作、共赢一直是深圳市富邦顺集团有限公司发展、服务的目标,也是长期在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的左右铭,自集团成立以来,在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黄马良的带领下,公司业务拓展到进出口报检、供应链管理、互惠金融、政府招投标工程、旅游文化事业等多项领域。黄董说:“公司有今天的发展,离不开与公司共同成长、拼搏的员工们,感谢在公司发展的不同阶段都共同奋斗的同事们。集团公司成立8年,不仅是公司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也是集团再创辉煌的新起点!针对未来公司的发展,黄董提到其目标直指上市。大家听到未来的公司发展战略,都心情非常激动,特别自豪; 同时,为了提高团队协作及沟通能力,帮助员工减轻压力并提高身体素质,集团组织下属几家分公司员工前往东湖公园参加户外拓展活动,围绕“团队合作”、“目标一致”、“真诚服务”三大主题展开,旨在锻炼员工的坚强意志,增强团队凝聚力和整体向心力,加强团队及成员之间沟通能力。 成员随机分成5个小组,在活动主持人的引导下,成员通过各种活动比赛,决出名次。胜出的团队获得奖品外,还分享了他们获胜的经验! 小伙伴在游戏中学习,在体验中领悟。在游戏过程中,每个人深刻感受到“松鼠的精神,海狸的方式,大雁的赋”的精髓。在紧张的工作与压力之下,亲近大自然,放飞心灵,提高工作效率,调动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为公司的团队建设打下坚实的基础。 此次拓展活动促进了员工之间的交流,对公司以后的企业文化建设、塑造和谐良好氛围、打造高效团队具有极大的作用。大家也深刻的体会到团队成功是个人成功的基础,个人成功必须建立在团队其他成员的共同努力基础之上,相信未来的日子里,小伙伴们会更加努力,融入团队这个大家族中,与公司共同成长,一起发展! 深圳市富邦顺报关报检有限公司     TEL : 0755-82481909 [...]

By | 2019-01-26T22:01:46+00:00 9月 14th, 2017|员工活动|深圳市富邦顺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首次团建活动顺利完成!已关闭评论

中国海关再推12项重点工作 全方位服务“一带一路”建设

  近日,海关总署出台了2017年海关推进“一带一路”建设重点工作。海关总署新闻发言人张广志表示,2015、2016年海关总署分别制定了16项、14项推进“一带一路”建设重点工作,2017年重点工作也印发实施。海关不断深化改革、优化监管服务、加强国际合作,深入进行政策沟通、推动设施联通、促进贸易畅通、服务资金融通、带动民心相通,在推进“五通”中全方位服务“一带一路”建设。 2017年《重点工作》共12项,涵盖口岸开放、监管、自贸区建设、执法合作等多个领域,围绕海关的重点业务改革,创新监管模式,构建合作体系,适应与沿线国家贸易、投资、人员往来日益密切的要求,推动贸易畅通和设施联通。 《重点工作》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一是扩大口岸开放,包括落实口岸发展“十三五”规划,加强“一带一路”沿线地区的项目制定;支持云南、广西等地开展“一口岸多通道”监管模式创新;为内陆铁路集装箱场站对外开放创造条件;与毗邻国家围绕重点口岸开展合作,推进跨境监管程序协调;筹备开好中俄总理定期会晤委员会运输分委会口岸工作组第二十次会议、中越陆地边境口岸管理合作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和中蒙边境口岸管理合作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积极推动相关会议达成共识。 二是注重机制建设,研究制定构建沿线大通关合作机制行动计划;深入推进通关一体化改革,年内基本实现全国通关一体化;加快制订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推动实施《贸易便利化协定》,在海关全面深化改革中落实《协定》关于公平透明、简化协调等贸易便利化的理念和原则,确保海关改革与《协定》相衔接,与WTO规则相接轨;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签署新一轮署省合作备忘录,打造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继续抓好海关总署与福建省人民政府新一轮署省合作备忘录和支持福建开放型经济发展14项措施的落实,推进福建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进程。 三是推动贸易便利,支持国际物流大通道建设,积极推进中欧班列数据交换和监管互认,提升中欧班列全程通关便利化水平。召开中欧陆海快线1+3海关合作第三次工作组会议,拓展中欧陆海快线海关合作的广度和深度。主动服务国际产能合作,落实出境加工监管办法,支持并鼓励国内企业深度融入国际产业链。继续推进“一带一路”沿线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合作,打造产业合作新平台。积极推进“网上丝绸之路”建设,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在沿线物流枢纽布局设立其“海外仓”。拓展和深化与相关国家海关的知识产权执法合作,深入推进“清风”行动,维护中国制造海外形象,助推中国品牌“走出去”。助推自贸区战略实施,推动与已签署自贸协定的沿线国家建立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联网,做好中国-瑞士、中国-澳大利亚等已签署自贸协定实施工作,探索与沿线其他国家建立自由贸易区的可行性。 四是筑牢贸易安全,深入开展海关维护“一带一路”沿线贸易安全课题研究;继续加强与沿线国家执法机构的供应链安全合作,推动打击邮寄快递渠道枪支弹药走私的“和平女神”联合执法行动由亚太地区升级为包括“一带一路”沿线在内的跨区域联合行动;与越南海关开展中越边境缉私联合行动,推动与捷克海关签署缉私执法合作文件,加大与沿线国家执法机构情报交流、联合执法和联合反恐力度,严厉打击跨境毒品、枪支、濒危、废物走私和商业瞒骗活动。 五是深化国际合作,以双边、区域与多边合作机制为依托,扩大沿线海关合作影响力。双边方面,积极拓展与“一带一路”重要节点国家海关AEO互认合作,召开第九次中欧联合海关合作委员会会议,召开中国-中东欧国家海关合作论坛;区域方面,深度推进中国-东盟、上海合作组织、中亚区域经济合作、大湄公河次区域、中蒙俄等区域海关合作机制的“一带一路”合作,落实风险管理等领域合作文件,加强中俄蒙海关务实合作,支持“中蒙俄经济走廊”建设;多边方面,参与WCO事务整体布局,积极参与国际海关规则制定,在亚欧会议(ASEM)框架内做好中国海关倡议提出并与西班牙共同牵头的“TFA实施经验交流与合作”项目。

By | 2017-08-22T04:53:07+00:00 6月 9th, 2017|公司新闻|11,562 Comments

海关总署2017年第20号关于发布《海关开放预录入系统对外服务方案》的公告

海关总署2017年第20号关于发布《海关开放预录入系统对外服务方案》的公告            为进一步落实《海关总署关于开放海关预录入系统客户端软件及业务数据交换接口的公告》(公告〔2016〕16号),规范海关预录入系统管理,提升海关服务能力,海关总署研究制定了《海关开放预录入系统对外服务方案》(见附件),现予以发布。       [...]

By | 2017-08-22T04:53:07+00:00 5月 31st, 2017|行业动态|4,888 Comments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7号(关于公布、废止部分商品归类决定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7号(关于公布、废止部分商品归类决定的公告)     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经营单位及其代理人正确申报商品归类事项,减少商品归类争议,保障海关商品归类执法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决定公布2017年商品归类决定(Ⅰ)(详见附件1)。有关商品归类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商品归类决定同时失效。 上述决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 部分因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发生变化而同时失效的商品归类决定一并予以公布(详见附件2)。 特此公告。 附件:1.2017年商品归类决定(Ⅰ) 2.2017年失效的商品归类决定(Ⅰ) 海关总署 2017年4月13日

By | 2017-08-22T04:53:07+00:00 5月 12th, 2017|行业动态|21,608 Comments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9号(关于在通关环节免予提交纸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9号(关于在通关环节免予提交纸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公告) 为进一步便利减免税申请和货物通关,海关总署决定,对通过中国电子口岸QP预录入客户端减免税申报系统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并通过了海关审核的,收发货人或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在进口通关环节无需提交纸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第二联(即送海关凭以减免税联)。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7年4月26日起,收发货人或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在申报进口上述《征免税证明》所列货物时,无需提交纸质《征免税证明》或其扫描件。如果《征免税证明》电子数据与申报数据不一致,海关需要验核纸质单证的,有关企业应予以提供。 进口货物申报时,收发货人或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按规定将《征免税证明》编号填写在进口货物报关单“备案号”栏目中。《征免税证明》编号可通过中国电子口岸QP预录入客户端减免税申报系统查询。减免税申请人如需要纸质《征免税证明》留存的(即申请单位留存的第三联),可在该《征免税证明》有效期内向主管海关申请领取。             [...]

By | 2017-08-22T04:53:07+00:00 5月 5th, 2017|行业动态|5,359 Comments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9号(关于在通关环节免予提交纸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公告)

为进一步便利减免税申请和货物通关,海关总署决定,对通过中国电子口岸QP预录入客户端减免税申报系统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并通过了海关审核的,收发货人或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在进口通关环节无需提交纸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第二联(即送海关凭以减免税联)。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7年4月26日起,收发货人或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在申报进口上述《征免税证明》所列货物时,无需提交纸质《征免税证明》或其扫描件。如果《征免税证明》电子数据与申报数据不一致,海关需要验核纸质单证的,有关企业应予以提供。 进口货物申报时,收发货人或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按规定将《征免税证明》编号填写在进口货物报关单“备案号”栏目中。《征免税证明》编号可通过中国电子口岸QP预录入客户端减免税申报系统查询。减免税申请人如需要纸质《征免税证明》留存的(即申请单位留存的第三联),可在该《征免税证明》有效期内向主管海关申请领取。 海关总署 2017年4月21日

By | 2017-05-05T16:50:32+00:00 5月 5th, 2017|行业动态|23,290 Comments

海关总署 国家濒管办联合公告2017年第15号(关于在哈尔滨、福州、厦门、昆明海关开展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通关作业联网无纸化试点的公告)

 为加强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境管理,保障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相关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和国家濒管办决定在哈尔滨、福州、厦门、昆明海关开展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通关作业联网无纸化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4月1日起,在哈尔滨、福州、厦门、昆明海关开展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通关作业联网无纸化试点,联网无纸化的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包括《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和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   二、试点期间,海关将通过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联网核查方式验凭相关证书电子数据,以无纸方式申报的免予交验纸质野生动植物进口证书,海关不再进行纸面签注。   使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口及其他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和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按照海关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的规定,可采用无纸方式向海关申报,国家濒管办试点办事处不再发放纸质证书。   申请人使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出口、再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仍须由海关同时在纸质证书的第9栏进行逐项签注(包括提单/空运单号、数量/单位、进出境口岸、日期、签名和公章),以供申请人按照国际公约规定在境外使用证书,签注日期为海关放行日期。   试点地区以外的,申请人应按照现行规定向国家濒管办或者其办事处申领并在报关时向海关提交纸质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   三、因海关和国家濒管办审核需要、计算机管理系统故障、其他管理部门需要验凭纸质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等原因,可以转为有纸报关作业或补充提交纸质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   四、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通关作业联网无纸化试点以外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 海关总署令2014年第34号)执行。   海关联系方式:全国海关热线电话:12360。 [...]

By | 2017-05-04T11:28:18+00:00 5月 4th, 2017|行业动态|16,368 Comments

海关总署 国家濒管办联合公告2017年第15号(关于在哈尔滨、福州、厦门、昆明海关开展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通关作业联网无纸化试点的公告)

  为加强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境管理,保障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相关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和国家濒管办决定在哈尔滨、福州、厦门、昆明海关开展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通关作业联网无纸化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4月1日起,在哈尔滨、福州、厦门、昆明海关开展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通关作业联网无纸化试点,联网无纸化的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包括《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和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   二、试点期间,海关将通过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联网核查方式验凭相关证书电子数据,以无纸方式申报的免予交验纸质野生动植物进口证书,海关不再进行纸面签注。   使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口及其他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和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按照海关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的规定,可采用无纸方式向海关申报,国家濒管办试点办事处不再发放纸质证书。   申请人使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出口、再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仍须由海关同时在纸质证书的第9栏进行逐项签注(包括提单/空运单号、数量/单位、进出境口岸、日期、签名和公章),以供申请人按照国际公约规定在境外使用证书,签注日期为海关放行日期。   试点地区以外的,申请人应按照现行规定向国家濒管办或者其办事处申领并在报关时向海关提交纸质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   三、因海关和国家濒管办审核需要、计算机管理系统故障、其他管理部门需要验凭纸质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等原因,可以转为有纸报关作业或补充提交纸质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   四、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通关作业联网无纸化试点以外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 海关总署令2014年第34号)执行。 [...]

By | 2017-05-04T11:11:03+00:00 5月 4th, 2017|未分类|21,303 Comments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3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3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为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海关总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16年第20号公告)进行了修订。现将本次修订后的规范文本及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根据现行相关规定对“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 “运输方式”、“征免性质”、“贸易国(地区)”、“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许可证号”、“随附单证”、“标志唛码及备注”、“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与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支付确认”等栏目的填制要求做了相应调整。 二、第五项“进口日期/出口日期”中将“本栏目供海关签发打印报关单证明联用,在申报时免予填报”修改为“本栏目在申报时免予填报”。 [...]

By | 2017-08-22T04:53:07+00:00 3月 25th, 2017|行业动态|6,356 Comments

海关总署令第231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令)

海关总署令第231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2月27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对于自与我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进口的货物,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原产地标准的,也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海关办理申报进口手续,申请享受特别优惠关税待遇。  2010年6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192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3年7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210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决定》同时废止。   署 长 于广洲   2017年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正确确定与我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的原产地,促进我国与有关国家间的经贸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By | 2017-08-22T04:53:08+00:00 3月 9th, 2017|行业动态|8,964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