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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24号(关于进口白俄罗斯有机栽培介质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白俄罗斯共和国农业和食品部关于白俄罗斯有机栽培介质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白俄罗斯有机栽培介质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进境栽培介质检疫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白俄罗斯共和国农业和食品部关于白俄罗斯有机栽培介质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 本公告中的有机栽培介质(Organic culture medium)是指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开采或种植的原料,经加工处理制成的有机栽培介质,包括以下产品: [...]

By | 2023-03-28T11:21:29+00:00 3月 28th, 2023|行业动态|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24号(关于进口白俄罗斯有机栽培介质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已关闭评论

深圳海关强化科技应用开展“龙腾行动2023”

本报讯日前,据深圳海关消息,为进一步推动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服务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从今年3月1日起至年底,该关将开展为期10个月代号为“龙腾行动2023”的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这也是深圳海关连续第七年开展该专项行动。 据了解,“龙腾”行动作为海关打击边境侵权违法行为的执法品牌,在打击震慑侵权违法行为、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持续优化口营商环境、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历年来都起到积极作用。2022年,深圳海关在专项行动中拦截涉嫌侵权货物9900余批次,数量超过2000万件。 本次专项行动期间,深圳海关将突出问题导向实施精准打击,持续加强对市场采购、跨境电商等贸易方式以及邮快件寄递等运输渠道执法,通过不断优化侵权风险防控措施,打击震慑进出口环节侵权违法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进出口贸易秩序,鼓励引导企业积极申请海关保护备案,支持企业坚定信心、精耕细作、转型升级、开拓国际市场,擦亮老品牌,塑强新品牌,助力培育打造一批国际知名品牌的出口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据了解,当前全国海关正在积极推进智慧海关建设,在“龙腾行动2023”期间,深圳海关将不断提升科技手段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推广应用,推广“云确权”“预确权”、商标智能识别应用等一系列智慧监管手段,努力打造高效便捷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体系,提升执法效能,促进知识产权合规货物便利通关。 此外,深圳海关将加大对涉及新能源、人工智能、生物制造、绿色低碳、集成电路、信息通信等前沿技术研发和应用的进出口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调研了解企业维权需求,深化关企合作交流,积极回应重点企业诉求,综合施策开展专项保护,提升企业获得感。

By | 2023-03-27T14:04:14+00:00 3月 27th, 2023|行业动态|深圳海关强化科技应用开展“龙腾行动2023”已关闭评论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35号(关于执行2023年关税调整方案等政策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23年关税调整方案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2年第11号),自2023年1月1日起,对部分商品的进出口关税进行调整。为准确实施,现将相关通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涉及进出口税收政策的海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 为有效实施2023年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进出口商品暂定税率、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等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部分油品等进口环节消费税政策、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延期清单等,海关总署为非全税目适用进出口环节税收政策的商品拆分了10位海关商品编号,并编制了《2023年进出口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对应海关商品编号表》《2023年进出口非全税目暂定税率商品对应海关商品编号表》《2023年进出口非全税目适用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政策部分商品对应海关商品编号表》《2023年进出口非全税目对美加征关税排除延期清单商品对应海关商品编号表》(见附件1—4)。有关企业进出口符合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商品时,应按照上述对应的商品编号表申报商品编号,政策适用范围以《2023年关税调整方案》、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等规定的有关内容为准。 二、关税税目、税率及规范申报查询事宜 根据《2023年关税调整方案》调整的关税税目、税率内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2023年版)均可通过海关总署门户网站查询,供通关参考。 三、商品归类决定及行政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2号)规定,因税目调整等原因失效的商品归类决定、行政裁定清单发布于海关总署门户网站并动态更新。

By | 2023-01-06T09:27:11+00:00 1月 6th, 2023|行业动态|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35号(关于执行2023年关税调整方案等政策的公告)已关闭评论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36号(关于婴幼儿配方食品、再制干酪等产品进口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相关要求的公告)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儿配方食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较大婴儿配方食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幼儿配方食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再制干酪和干酪制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浓缩乳制品》(以下统称新国标)将于近期陆续实施,为贯彻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外贸平稳发展,参照国际惯例以及国内的监管要求,经商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现就上述产品进口执行标准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新国标实施之日起,境外企业应按新国标生产输华食品。在新国标实施日期前生产、进口的符合原国标规定的产品,根据国内标准实施的规定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可在保质期内继续进口、销售。有特殊规定的,以特殊规定为准。   二、为做好新旧标准衔接,进口货物境内收货人或其报关代理人在向海关申报实际进境的上述产品时,必须填报“生产日期”,生产日期应与商品标签上的生产日期一致,具体填报为8位数字,顺序为年(4位)、月(2位)、日(2位)。

By | 2023-01-04T16:41:59+00:00 1月 4th, 2023|行业动态|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36号(关于婴幼儿配方食品、再制干酪等产品进口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相关要求的公告)已关闭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