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存档3月 2017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3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3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为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海关总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16年第20号公告)进行了修订。现将本次修订后的规范文本及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根据现行相关规定对“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 “运输方式”、“征免性质”、“贸易国(地区)”、“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许可证号”、“随附单证”、“标志唛码及备注”、“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与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支付确认”等栏目的填制要求做了相应调整。 二、第五项“进口日期/出口日期”中将“本栏目供海关签发打印报关单证明联用,在申报时免予填报”修改为“本栏目在申报时免予填报”。 [...]

By | 2017-08-22T04:53:07+00:00 3月 25th, 2017|行业动态|6,356 Comments

海关总署令第231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令)

海关总署令第231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2月27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对于自与我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进口的货物,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原产地标准的,也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海关办理申报进口手续,申请享受特别优惠关税待遇。  2010年6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192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3年7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210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决定》同时废止。   署 长 于广洲   2017年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正确确定与我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的原产地,促进我国与有关国家间的经贸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By | 2017-08-22T04:53:08+00:00 3月 9th, 2017|行业动态|8,962 Comments

商务部 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6年第84号(公布2017年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有关规章,现公布《2017年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商务部、海关总署2015年12月10日发布的《2016年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2017年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                  [...]

By | 2017-03-09T17:20:44+00:00 3月 9th, 2017|行业动态|18,915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