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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2017年第20号关于发布《海关开放预录入系统对外服务方案》的公告

海关总署2017年第20号关于发布《海关开放预录入系统对外服务方案》的公告            为进一步落实《海关总署关于开放海关预录入系统客户端软件及业务数据交换接口的公告》(公告〔2016〕16号),规范海关预录入系统管理,提升海关服务能力,海关总署研究制定了《海关开放预录入系统对外服务方案》(见附件),现予以发布。       [...]

By | 2017-08-22T04:53:07+00:00 5月 31st, 2017|行业动态|3,790 Comments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7号(关于公布、废止部分商品归类决定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7号(关于公布、废止部分商品归类决定的公告)     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经营单位及其代理人正确申报商品归类事项,减少商品归类争议,保障海关商品归类执法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决定公布2017年商品归类决定(Ⅰ)(详见附件1)。有关商品归类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商品归类决定同时失效。 上述决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 部分因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发生变化而同时失效的商品归类决定一并予以公布(详见附件2)。 特此公告。 附件:1.2017年商品归类决定(Ⅰ) 2.2017年失效的商品归类决定(Ⅰ) 海关总署 2017年4月13日

By | 2017-08-22T04:53:07+00:00 5月 12th, 2017|行业动态|17,843 Comments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9号(关于在通关环节免予提交纸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9号(关于在通关环节免予提交纸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公告) 为进一步便利减免税申请和货物通关,海关总署决定,对通过中国电子口岸QP预录入客户端减免税申报系统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并通过了海关审核的,收发货人或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在进口通关环节无需提交纸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第二联(即送海关凭以减免税联)。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7年4月26日起,收发货人或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在申报进口上述《征免税证明》所列货物时,无需提交纸质《征免税证明》或其扫描件。如果《征免税证明》电子数据与申报数据不一致,海关需要验核纸质单证的,有关企业应予以提供。 进口货物申报时,收发货人或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按规定将《征免税证明》编号填写在进口货物报关单“备案号”栏目中。《征免税证明》编号可通过中国电子口岸QP预录入客户端减免税申报系统查询。减免税申请人如需要纸质《征免税证明》留存的(即申请单位留存的第三联),可在该《征免税证明》有效期内向主管海关申请领取。             [...]

By | 2017-08-22T04:53:07+00:00 5月 5th, 2017|行业动态|5,159 Comments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9号(关于在通关环节免予提交纸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公告)

为进一步便利减免税申请和货物通关,海关总署决定,对通过中国电子口岸QP预录入客户端减免税申报系统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并通过了海关审核的,收发货人或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在进口通关环节无需提交纸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第二联(即送海关凭以减免税联)。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7年4月26日起,收发货人或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在申报进口上述《征免税证明》所列货物时,无需提交纸质《征免税证明》或其扫描件。如果《征免税证明》电子数据与申报数据不一致,海关需要验核纸质单证的,有关企业应予以提供。 进口货物申报时,收发货人或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按规定将《征免税证明》编号填写在进口货物报关单“备案号”栏目中。《征免税证明》编号可通过中国电子口岸QP预录入客户端减免税申报系统查询。减免税申请人如需要纸质《征免税证明》留存的(即申请单位留存的第三联),可在该《征免税证明》有效期内向主管海关申请领取。 海关总署 2017年4月21日

By | 2017-05-05T16:50:32+00:00 5月 5th, 2017|行业动态|22,909 Comments

海关总署 国家濒管办联合公告2017年第15号(关于在哈尔滨、福州、厦门、昆明海关开展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通关作业联网无纸化试点的公告)

 为加强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境管理,保障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相关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和国家濒管办决定在哈尔滨、福州、厦门、昆明海关开展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通关作业联网无纸化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4月1日起,在哈尔滨、福州、厦门、昆明海关开展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通关作业联网无纸化试点,联网无纸化的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包括《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和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   二、试点期间,海关将通过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联网核查方式验凭相关证书电子数据,以无纸方式申报的免予交验纸质野生动植物进口证书,海关不再进行纸面签注。   使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口及其他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和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按照海关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的规定,可采用无纸方式向海关申报,国家濒管办试点办事处不再发放纸质证书。   申请人使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出口、再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仍须由海关同时在纸质证书的第9栏进行逐项签注(包括提单/空运单号、数量/单位、进出境口岸、日期、签名和公章),以供申请人按照国际公约规定在境外使用证书,签注日期为海关放行日期。   试点地区以外的,申请人应按照现行规定向国家濒管办或者其办事处申领并在报关时向海关提交纸质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   三、因海关和国家濒管办审核需要、计算机管理系统故障、其他管理部门需要验凭纸质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等原因,可以转为有纸报关作业或补充提交纸质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   四、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通关作业联网无纸化试点以外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 海关总署令2014年第34号)执行。   海关联系方式:全国海关热线电话:12360。 [...]

By | 2017-05-04T11:28:18+00:00 5月 4th, 2017|行业动态|16,112 Comments

海关总署 国家濒管办联合公告2017年第15号(关于在哈尔滨、福州、厦门、昆明海关开展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通关作业联网无纸化试点的公告)

  为加强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境管理,保障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相关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和国家濒管办决定在哈尔滨、福州、厦门、昆明海关开展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通关作业联网无纸化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4月1日起,在哈尔滨、福州、厦门、昆明海关开展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通关作业联网无纸化试点,联网无纸化的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包括《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和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   二、试点期间,海关将通过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联网核查方式验凭相关证书电子数据,以无纸方式申报的免予交验纸质野生动植物进口证书,海关不再进行纸面签注。   使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口及其他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和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按照海关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的规定,可采用无纸方式向海关申报,国家濒管办试点办事处不再发放纸质证书。   申请人使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出口、再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仍须由海关同时在纸质证书的第9栏进行逐项签注(包括提单/空运单号、数量/单位、进出境口岸、日期、签名和公章),以供申请人按照国际公约规定在境外使用证书,签注日期为海关放行日期。   试点地区以外的,申请人应按照现行规定向国家濒管办或者其办事处申领并在报关时向海关提交纸质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   三、因海关和国家濒管办审核需要、计算机管理系统故障、其他管理部门需要验凭纸质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等原因,可以转为有纸报关作业或补充提交纸质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   四、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通关作业联网无纸化试点以外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 海关总署令2014年第34号)执行。 [...]

By | 2017-05-04T11:11:03+00:00 5月 4th, 2017|未分类|12,563 Comments